10.企业所得税退税及留抵问题。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自行选择退税或留抵,但有企业反应退税程序复杂,而要选择留抵,因汇算时综合申报表中填列应纳税额时不能为负数,此需留抵的税额无法直接在次年的月(季度)申报表予以体现。 11.关于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企业所得税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为不超过发生额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孰低者,但企业在申报时只要将实际发生额录入,税收金额直接显示的数据是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能修改。 12.现在个人购买住房,到银行贷款时,如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就需要提供个人一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此类个人多无工作,没有单位,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相关科目征税范围。其坚持交税以取得税票,应如何办理?能否在符合原则的情况下,方便纳税人吗? 13.某公司为综合性餐饮娱乐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洗浴服务,台球、网球、游泳场所管理服务等,其餐饮收入按综合征收率以票控税,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问其餐饮收入以票控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做为应纳税款扣除?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与餐饮收入的综合征收率之间存在差额,是否应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建筑安装企业如果有分包情况时,总承包人应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按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的金额还是实际取得的营业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若分包人已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总承包人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两者之间的税率差额应如何补征? 15.一年内换购住房抵免个人所得税,买卖房产所在地要求是沈阳市还是辽宁省范围内? 16.对绿化工程由于涉及树苗的成活率等后期维护问题,在确认完工百分比上该如何处理? 六、财产和行为税问题 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付时间2009年11月份,实际交付时间滞后,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开具土地交付日期备忘录明确交付时间在2010年3月份,那么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09年11月还是2010年3月? 3.房产以租代售涉税问题。合同大致如下:甲方同意乙方在工业园区采用以租代售的形式,期限为五年,确定乙方每年支付综合租金给甲方,五年支付的租金合计为房产的总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如何确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何缴税?如承租人(买受人)按房产余值缴房产税,原值如何确认?如果合同未履行完毕,已缴的税款有何说法?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4.根据2007年1月1日起适用的《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规定,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如果一个房屋开发企业仅取得一个土地使用证,面积为5000平方米,其中一面临街,并且两侧的等级税额不一致,那么该如何确定这5000平方米的等级税额?房开企业应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在实践中可以直接按照实际的地段等级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5.实例:辽宁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于洪区开发了"龙腾金荷苑"项目。"龙腾金荷苑"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即二环路)120号。该单位于2006年10月取得 "龙腾金荷苑"项目用地的三个地块,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土地证面积分别为19,647.6平方米、40,459.5平方米、40,240.3平方米,面积合计为100,347.4平方米,其中土地证面积为40,240.3平方米的土地临二环路。另两块土地未临二环路。根据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规定,该单位2006年项目用地已按5元/平方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项目用地已按15元/平方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6.根据于洪区的发展要求,现在辖区内存在大量的钢材市场,由于其自身特点,通常是房屋和土地(货场)共同租赁,对于其中的房屋部分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如果租赁协议中对房屋、土地通过面积或金额能够合理划分数量或比例,是否可以按房屋出租收入缴纳房产税?如果不能划分清楚,那是否按照全部的出租收入缴纳房产税? 7.对于企业将厂区自有产权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或出租给员工,是否应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应该缴纳,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热点问题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员工居住属于该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请明确对企业将自有产权宿舍出租给员工或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是否应纳房产税? (二)土地增值税问题 9.《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76号)第三条规定,各级稽查机构在实施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时,应对符合《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之规定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做出稽查结论(不包括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稽查结论),以后对该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该文件是否还有效?不符合《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规定的,是否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第一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第六条:“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如果投资者2001年8月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配套设施作价入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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