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中“(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是指的银行借款利息可以据实扣除,而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不能扣除,只能按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再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5%以内计算扣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分摊方式是企业可选择还是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是否所有扣除只能选定一种方法? 13.对于房地产企业因某种原因,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的企业缴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但是已使用土地,并取得售房收入,此售房收入是否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14.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有的走差旅费,有的走福利费,但后附报销凭据是机票、住宿票及景点门票等。 15.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部分地下停车位以赠送的方式和房屋一起销售,赠送的地下停车位是否视同销售?如果不视同销售其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16.在分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及车库应如何分配,企业一期公共绿地下为一号车库(车位),二期公共绿地下为二号车库(车位),能否按照规划直接将一号车库归属一期,二号车库归属二期?另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将车位、车库划分为非普通住宅,其对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如何计算,除直接建安成本外,是否应和住宅一起分摊土地成本、拆迁补偿、前期费用、开发间接费用、借款利息、开发费用等相关扣除项目?若共同分摊上述扣除项目,由于车库、车位没有可售面积,能否按施工图纸与企业自行测算计量的车库、车位面积视为可售面积作为分摊依据? 17.若扣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据实扣除,管理费用科目(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应计算到何时为止? 18.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中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中所陈述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是指无论实际房地产开发费用支出有多少都只按10%全额扣除,还是指与实际房地产开发费用相比较后金额少于10%比例的要据实扣除? (三)契税问题 20.某房开企业于2004年5月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竞得某地块,该地块为净地,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拆迁此地块使之成为净地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在向此房开出让该地块过程中,除土地出让金外,另收取银行贷款利息。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已给该公司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款收据,其中部分收据注明是利息。请示:该公司支付的由土地储备中心的利息是否是契税的计税依据? 21.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购房,双方约定共同共有,在产权证下发后,申请更为其中一人单独所有,是否属于房屋共有权的变动?如不属于是否可按赠与征收契税? 22.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房屋为网点,后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住宅的,能否享受契税抵免政策? 23.对于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如何认定有偿划拨?对于有偿划拨的土地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4.沈地税发[2008]213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对征收机关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契税……在补缴新发生配套费用和拆迁补偿费契税时,滞纳金不予征收”中“新发生”的时间如何界定?如2008年9月已按出让金缴纳土地契税,2009年5月发生的配套费,2010年10月补缴,是否征收滞纳金? 25.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一处,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协议规定,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现男方去世,女方欲放弃继承,将房产全部过户到男方独子名下。现请市局明确男方生前购买的此处房产是否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耕地占用税问题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六)印花税问题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