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引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对把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口径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我处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指引,该指引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仍应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1、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其中,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的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如需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基层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应层报省局。
2,如何确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是否合理?
国税函[2009]3号文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对判断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性列举了几条原则供税务机关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上述原则仅是税务杌关在判断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合理性应掌握的几条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应依据以上原则综合判断税前扣除工资是否合理,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的,应要求企业做出解释,并重点关注工资支出安排是否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如何确定纳税年度内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在会计处理上,预提的工资计入成本费用,因此,税前扣除工资与会计核算有差异,税务上采取了收付实现制,会计上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计入上年的工资支出予以扣除,而应计入实际发放的当年在税前扣除。
4.如何理解福利费支出的范围?
国税函[2009]3号文对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范围做了列举,不在列举范围的福利费支出,即使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人了福利费,也不允许作为福利费支出作税务处理。这些支出应就其支出的性质,依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判断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企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除对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一般企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不含2008年)已计提并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不做调整。但在2008年(含2008年)以后实际发生坏账损失,应先冲减在2008年(含2008年)以前已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就其差额确定为坏账准备。如果2008年(含2008年)以前已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大干当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则当年不允许做坏账税前扣除,2008年(含2008年)以前已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大于当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留待以后年度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
6,关于开办费问题
企业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开办费允许在发生的当年据实扣除,也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但一经确定,则不可更改。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扣》(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7,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份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上述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保险,允许在税前扣除。但补缴的上述基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应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淮内,越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应在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8、企业发生非贷币性资产损失的年度,未能确定保险理赔额度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处理?
企业发生的非贷币性资产损失,应减除责任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确定为损失。如果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年度,未能确定保险理赔额度,从而未能确定实际损失额,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出具体规定前,可待实际收到保险赔偿款的年度确定该项资产损失额度,并调整实际发生该项资产损失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暂不考虑保险理赔,在实际发生该项资产损失的年度确定其损失额度,待实际收到保险理赔款时,调整发生该项资产损失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颏。
9,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取消了原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项第3条规定“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表述。那么对于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收益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按照填报说明,投资收益不能计入扣除限额的基数。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扣》(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但需要注意的是,总局目前明确上述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但并未直接明确上述收入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因此,在实际确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仍应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
10,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私人车辆,其发生的费用和折旧,能否扣除?
由于企业不具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前,其发生的费用如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可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支出的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支付给因工受伤员工的经济补偿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给因工受伤的员工经济补偿,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受伤员工的困难补动,应计人职工福利费。
12,企业发生的投资损益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前,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所得,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在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内计入应纳税所得。
13、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并入应纳税所得后,期间费用和和税金附加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可否计入业务招待费和广
告费支出的基数?
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期间费用以及与此有关的税金和附加允许在税前扣除。预售房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的基数,但在会计处理时,将预售房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的年度不可以重复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的基数。
14,当企业的资产折旧年限发生变更时,将会出现同一类资产运用不向的折旧年限。在此情况下,如何填报附表九《资产沂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折旧年限“项目”?
可以不填。
1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中“营业外收入”包含“捐赠收入”,但新的会计准则规定“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捐“捐赠收入”计人“资本公积”。目前多数未上市公司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此项目设置是否妥当?另外“捐赠收入”在附表一“收入明细“及附表三“纳税调整增加额”同时出现,是否有重复?
执行会计准则的,填附表一;执行会计制度的,填在附表三。关键看会计利润中是否包含了捐赠收入,如果包含,填附表一;如果不包含,填附表三。
16,企业会计核算确定的折旧年限能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核算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纳税调整,但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17、固定资产残值是否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备案规定是否延续执行?
目前未明确企业应就其固定资产残值率向税务机关备案。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残值率统一为5%的规定不再适用。
所得税管理工作简报第2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20一0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