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采矿权、矿井、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土地的转让行为,对于这些转让业务中,煤矿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向当地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呢?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更替频繁,使很多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在适用税收政策时,很难把握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实质,结果存在一定的税收政策适用不确定性的税收风险。笔者基于2011年之后的税收政策,对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矿井、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土地时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策略。 (一)税收风险分析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函[1993]149号)文件中未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该文件对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设定了六个子税目: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其中并没有“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税目列入,从正面说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在过去未纳入营业税征管范围。基于此规定,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不交纳营业税。 同时,《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有偿转让采矿权的,对可以明确划分其转让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无法明确划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入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应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基于国税函[1998]111号和国税函[2007]1018号的规定,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不交纳营业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国税函[2007]1018号已经废止。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根据财税[2012]6号的规定,煤矿企业把中国境内的煤矿采矿权转让给另一方时必须申报交纳营业税。只有两种情况不交纳营业税: (2)煤矿企业转让境外的采矿权不交纳营业税。例如,中国境内的煤矿企业甲,在苏丹境内取得煤炭采矿权,将其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乙企业,虽然转让方与接收方均是境内企业,但是由于转让的标的物在国外,因此该项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打包转让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矿井、机器设备时,合并交纳营业税,没有把矿井、机器设备的销售款与采矿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分开,申报交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的规定废止。因此,煤矿企业打包转让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矿井、机器设备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的规定执行,即把矿井、机器设备的销售款与采矿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分开,申报交纳增值税。 3、煤矿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矿井、机器设备的同时,把其相应的债务和劳动力也进行转移的情况下,申报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使企业多交纳了流转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煤矿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矿井、机器设备的同时,把其相应的债务和劳动力也进行转移的情况下,其获得的转让款是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 (二)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2、有关不征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煤矿企业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没有资格享受不征税的待遇。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肖太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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