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会计和税法都承认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但是,由于财务会计与国家税收遵循的原则和服务的对象有所不同,因而双方在管理费用的实际处理上存在着不同。 财税处理管理费用的原则有差异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税法强调真实性原则,对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扣除,而会计上则允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某些尚未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强调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不相关的支出不得扣除,而会计上并不强调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不相关的支出也计入当期收益;税法强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会计处理上则没有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摊销不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优于财会处理办法 举例来说,A企业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200×60%=120(万元)大于20000×5‰=100(万元),所以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管理费用在土地增值税前“打包”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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