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税规定是不是该改改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乐 厉征 陈荣富 刘筱庆 钱斌 人气: 时间:2013-03-22
摘要:  财务李楠迎来了忙碌的春季。正值 12万元个税 申报期,她所在的公司又刚结束了一个项目,到了给项目所聘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发报酬的时候。根据规定,这些报酬都属于劳务报酬,不同于李楠再熟悉不过的工资、薪金。       两类不一样,要分开做...

  企业:成本上升程序烦琐  
  在现行的个税体制下,有降低税负要求的,不仅仅是个人,还有企业。
  
  在对福建省内一些企业的调查中得知,近几年有不少企业花大力气转型升级,在这过程中企业得到了不少高级专门人才的支持,并付出相应的劳务报酬。福建省内一家光电企业的负责人周先生表示,去年企业为了上马一个新项目,特聘了一位业界高级人才,为企业服务了10个月,共向其支付20多万元的劳务报酬。“这位专家在取得劳务报酬之后缴纳了6.7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周先生告诉记者,这笔税款占这位专家获得的劳务报酬的1/3,负担不免有些过重。
  
  “说起来是20多万元聘请专家,但人家到手根本不到20万元。今年我们还准备聘请几个专家,但市场行情都有所上涨,专家的心理预期是20万元,那么我们的成本就要提高好几万元,三四个专家那就要多加十几二十万元,所以我们还在考虑。”
  
  不仅高级人才存在这样的问题,领取劳务报酬的普通工人也一样,“我们去年一度出现‘招工难’的情况,原因就在于这个。不签劳动合同的话,给人付报酬就得多扣税,但工人不管那么多,要实际到手一个月2000元,那我们一个工人就得多花300元一个月。”
  
  和李楠的烦恼一样,这位企业负责人还表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比较烦琐:征税项目比较多,需要按照每次收入计税和代扣代缴,而且要与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分别办理。而对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来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样比较烦琐。
  
  期待:小调整与大改革都不能少  
  既然如此,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为何多年未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答复:一是劳务报酬所得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和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用扣除”不同;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表示,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而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
  
  对于大家关心的何时改革的问题,官方的回答是: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能通过下一步修改税法解决。
  
  那么,关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近期能有哪些改变呢?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综合专家意见,得出两条建议。
  
  一是提高部分税负偏重人群的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当提高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现在的每次800元或者所得的20%调整到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加纳税人所在地“三险一金(雇员和雇主缴费合计)”平均数之和大体持平或者略高的水平。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从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汇总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可以照此办理,并且在汇总纳税时退还在各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多扣的税款。
  
  同时,对于连续提供劳务超过一个月,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提供劳务的时间,按月计算其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二是尽快推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
  
  无论是近期可作的小调整,还是远期需要作的税制改革,无论是张军,杨林,还是任何一个纳税人,他们的愿望不过是公平税负和增加收入。而这,也是税制改革与社会发展的目标。

  相关链接:税负偏重已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关注  
  劳务报酬所得税负较重的现象早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2012年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线与网友访谈时,网友悠悠儿说:肖局长,我们是薪资来源于劳务报酬的人员,国家去年就调整了个人所得税,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我们月收入2100元就被征收1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在调整个税的时候是否不知道有这一群人?我们的个税起征点为什么不能调高?
  
  访谈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对访谈时未回答的问题作了后续解答。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解答如下:
  
  2011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方式没有同步调整。主要基于以下情况:一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是不同的。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但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国家税务总局至少已经承认“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并且指出要“通过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这是一种进步。
  
  有关人士认为,在当代开放的社会中,自由职业群体的人员数量已经很庞大,而且有明显的增长趋势。根据《韦氏大词典》的定义,自由职业者是独立工作,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因此,从广义上讲,只要从事某种职业而不受雇于任何机构的个人,都可以称为自由职业者。比如律师、艺人、作家、家政服务员、广告中介、直销人员、摄影师和各类顾问等等。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只要取得上述所得,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专家支招劳务报酬个税改革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孙钢  
  仅调整某个税率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改革现行的分类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才是治本之法。
  
  可以率先将劳动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把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类合并,再加上其他所得中的部分项目。它涉及不同的所得来源,也涵盖了人们主要的经常性所得。对这部分所得按年汇总,并适用统一的税率表,可以大大提高纵向与横向的双向公平。同时,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种种筹划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朱青  
  制定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费用减除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关键要看个人每月取得多少项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按照每次取得的收入纳税,而且纳税人一个月内取得多项劳务报酬所得要按照多次收入计算纳税。所以,如果一个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取得了多项劳务报酬所得,那么他就可能要多次扣除费用。
  
  要使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水平大体相同,可以采取适当提高劳务报酬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措施,但是这种调整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是否同时调整,二是在实践中个人每月一般取得多少项劳务报酬所得。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李俊生  
  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问题的讨论,从形式上看,主要涉及是否需要针对一般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设计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的问题。从性质上看,主要涉及到依据什么来确定有关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的问题。我认为,找寻和确定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依据是核心,是解决目前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问题的关键所在。
  
  我国应当依据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都属于纳税人的工作收入这个基本事实,基于纳税人的“生计需求”设计费用的减除额,可以考虑劳务报酬所得费用减除额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额相同,即每月3500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杨志勇  
  对于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当调整至每次3500元或者所得额的20%,并且建立起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联动机制。税率也需要相应下调,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大致相称为宜。“收入畸高”的表述应该剔除,直接以超额累进税率表取而代之。对于仅有劳务报酬所得而无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允许其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即在扣除“三险一金”(雇员和雇主负担的部分都应当包括在内)和费用减除标准以后,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较为符合现实,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合并为一类所得,按照相同办法纳税,从而彻底解决劳动所得税负不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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