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税规定是不是该改改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乐 厉征 陈荣富 刘筱庆 钱斌 人气: 时间:2013-03-22
摘要:  财务李楠迎来了忙碌的春季。正值 12万元个税 申报期,她所在的公司又刚结束了一个项目,到了给项目所聘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发报酬的时候。根据规定,这些报酬都属于劳务报酬,不同于李楠再熟悉不过的工资、薪金。       两类不一样,要分开做...

   财务李楠迎来了忙碌的春季。正值“12万元个税”申报期,她所在的公司又刚结束了一个项目,到了给项目所聘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发报酬的时候。根据规定,这些报酬都属于劳务报酬,不同于李楠再熟悉不过的工资、薪金。
  
  “两类不一样,要分开做。”李楠将现行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打印出来,再分成半页纸大小的宣传单,每当有人来问,她就发一份。“每次做劳务报酬的个税代扣代缴,都有好多人问。你想啊,被扣了这么多钱,人家总得问问为什么吧。”
  
  这“被扣了”的钱,其实是劳务报酬依法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项个税税负偏重、多年未作调整的问题,在近几年频频被反映出来。
  
  初春的2013年“两会”会场,让李楠异常忙碌的劳务报酬个税,也成为热议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审评估集团董事长樊芸,全国政协委员、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蓝逢辉等,都对劳务报酬个税提出了改进建议。
  
  与此同时,2013年2月,本报记者对北京、山东、江苏和福建4个省市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劳务报酬的人员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活动,此次活动共发出调查问卷700余张,收回687张,接受调查对象主要来自餐饮、酒店、物流、通信信息、商贸、物业、传媒、广告、金融、旅游和劳务派遣等行业。调查发现,税率高、扣除标准偏低和多年未作调整,成为调查对象对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反映最多的问题。
  
  多年未变的政策  
  34年间,一个拳头大小的菜馅包子从几分涨到了一两元,一斤大米从1角多涨到三五元不等,在上海坐一趟公交车,花费也从一角左右涨到了2元。34年间,不仅物价涨了,人们的收入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却没有随着这些经济指标一起改变。
  
  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计征个税。
  
  1980年~2013年的34年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经先后3次提高,从每月800元逐步提高到每月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的定额费用减除标准仍然为每次收入减除800元,未作任何调整。
  
  此外,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即属“一次收入畸高”,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实行加成征收,最多加征十成。
  
  “这确实已经不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水平。”樊芸进一步举例,1980年时,上海市职工平均月工资73元,2011年已经达到4331元,是1980年的59.3倍。1980年,800元相当于大约1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能拿到这个数字的劳务人员凤毛麟角。而2012年,上海市劳务人员的最低工资已达到每小时12.5元,“这意味着,一位劳务工就算拿着最低工资,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超过8天,就要缴税。”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务报酬所得渐成重要的收入组成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包含29种劳动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如讲学、装潢、广告、技术服务等。这些年来,取得劳务报酬的不仅包括教授、演艺明星、法律顾问和设计师等高收入群体,更包括快递员、装修工人和地产经纪等低收入群体。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人中,以劳务报酬为唯一或主要收入形式且收入偏低的人不在少数。
  
  另一项数据更清晰地体现了劳务报酬的日益重要。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全国来自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只有2.07亿元,占当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2.49%。2011年,全国来自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137.84亿元,比1994年增长了65.6倍。
  
  个人:同工同酬不同税负  
  多年未变的政策究竟给越来越多的劳务报酬收入者带来怎样的影响?
  
  张军在江苏省苏州市一家旅游公司担任实习导游,月收入为3500元。张军和同事的区别在于他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这点不同使他与同事们的收入分属两个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基本标准是: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由于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张军一样月收入为3500元的同事小李,其取得的收入为工资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军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40元,占其收入的15.4%。这样,张军的税后收入只有2960元,仅为小李实际收入的84.6%。
  
  张军所在的苏州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是工资的8%、2%、1%和8%,共计19%。张军的同事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上述“三险一金”允许扣除,对于张军而言,不仅没有这些社会保障待遇,扣的税更多。
  
  “我们都一样地工作,可就是拿到手的钱不一样。”像张军这样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本次调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选择与员工签订临时劳务用工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如此一来,难免挫伤员工的个人积极性。张军就有了回老家的想法:“在这里工作太累了,赚得还少。”
  
  如果说对于像张军这样在学历、资历等方面竞争力稍欠的人群而言,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有些难度;那么高学历、高水平的工作人员又如何呢?调查发现,更多的机会与收入来源并没有让这类群体“幸福感”倍增,他们同样存在降低税负的诉求。
  
  山东大学计算机系研究生杨林为一家网络公司做网站维护,一个项目持续时间为3个月。项目结束时,公司一次性付给杨林劳务报酬6600元,对于还在校园的杨林而言,这笔钱是个“不小的数目”。
  
  拿到钱的那天,杨林却发现手中的钱少了1000多元。原来,跟张军一样,杨林获得的这笔钱属于劳务报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56元。为此,杨林特意上网将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学习了一遍,善于数字计算的他很快发现,相比自己3个月的劳动所得一次性扣税,如果能够按月计征,就会省不少:如果分月支付杨林劳务报酬,杨林每月的劳务报酬收入为2200元,每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80元,3个月共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840元。二者相比,杨林一次性取得收入要比分3次取得收入多缴纳个人所得税216元。
  
  “‘起征点’偏低,税率偏高了。而且拿两三万元就算是‘一次收入畸高’,如果说10年前这些钱算高还差不多,现在这物价、房价都涨了,这哪还算高呢?”杨林表达了调整劳务报酬个税费用减除标准的希望。
  
  低收入者压力偏大  
  在取得劳务报酬的群体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那些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们。他们收入来源单一,收入金额相对较少,收入稳定性差,而且因为与被服务单位之间不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他们甚至还必须用微薄的收入自行承担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费用。
  
  在本报记者所做的调查中,调查对象普遍家庭月收入偏低,多数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大部分还需要赡养老人或抚养孩子。对于这些人而言,减轻负担成为他们最为迫切的希望。对687个调查对象的调查显示:  
  ——调查对象以35岁以下的青年人为主,占74.9%;  
  ——6成的调查对象已婚;月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人数占全部调查对象的78.6%;  
  ——78.2%的调查对象需要赡养老人,赡养2位以上老人的人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5.1%;  
  ——55.0%的调查对象需要抚养孩子,但是其中大多数人只需要抚养一个孩子。
  
  在现实生活中,这类劳动者往往因为受教育程度不高,劳动技能不强,没有从事相对稳定的工作。他们是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体,本来应当成为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受惠者,但是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反而制约了他们收入水平。长此以往,不利于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并提出要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不少专家表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更关注低收入群体,努力创造条件多为他们减少税负增加收入,努力提升他们的幸福感,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这些宏观的道理对于在北京打工的张大姐来说,不如自己的家庭收入增加几百元来得更为实际。“我就希望一个月收入能多点!”在一家商场做清洁工的她,每个月的收入扣去个税,只剩2000余元,还要用来照顾老人、补贴孩子学费。在该商场已经工作1年的她,从来没有在这座她最熟悉的商场里消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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