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抵扣额度对仓储企业税负影响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钰辉 王军 人气: 时间:2013-09-18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物流辅助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了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其中包括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物流辅助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了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其中包括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根据规定,仓储服务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存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由于仓储行业的业务范围主要涉及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而这两项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均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

“营改增”试点对仓储行业影响最为直接的就是税率的变化。“营改增”试点前,仓储行业的主要业务分为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其中仓储服务的税率为5%,装卸服务的税率为3%,综合税负约为4%~4.5%。“营改增”试点后,现代服务业中物流辅助服务的税率为6%。

因此,单从税率上看,“营改增”试点后仓储行业的整体税负将会有所上升。但是,和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相比,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与之相关的商品、劳务以及资产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金,因此,“营改增”试点后,仓储行业的整体税负最终是上升还是会下降,其关键因素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额度,而不在税率的变化。

今年7月,笔者选取了所在公司下属7家仓储企业作为样本,对其“营改增”试点前后的税负进行了测算,并对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统计。统计结果显示,7家样本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前应纳营业税为2278.15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应纳增值税为1963.90万元,税负降幅为13.79%。在这7家企业中,税负上升的有2家,税负分别较“营改增”试点前上升了17.42%和19.35%,税负下降的有5家,其中有3家降幅较大,均超过了20%。

通过对各样本公司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营改增”试点前后,每家公司的税负变动有很大差别的原因,主要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上。比如,以样本公司G公司为例,该公司2013年上半年按照营业税计算应纳税额为169.78万元,按照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为69.48万元,降幅达到了59.08%。税负降幅之所以如此之大,是由于G公司上半年开始了新一期的储罐设施建设,采购了大量储罐相关设备材料,抵扣的进项税占其全部进项税额的58%。从7家样本公司看,税负率下降较大的2家公司均有新一期的储罐在建工程,涉及大量的设备、材料采购,因此也抵扣了大量的进项税金,从而使得当期税负较“营改增”试点之前有大幅下降。而其他公司的税负变动,则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当期经营情况,如是否有备品备件和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财务人员的专业程度,如是否能够取得全部应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在事前进行有效的税收安排等。

那么,在实务中,仓储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应该注意保持合同流、发票流和资金流的一致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第二,向境外拓展业务,力争享受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2013年8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可以考虑向境外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进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三,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因为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改革的范围,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等服务类合同,均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的范围,且一般情况下金额较大。因此,针对此类服务合同,应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提供商。

第四,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各地都实施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以帮助试点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因此,对于税负增加的仓储企业,应该更加关注当地的财政扶持政策,按月测算税负增减变动情况,按照地方财政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材料,积极争取财政补贴。

作者单位:中化石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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