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4]383号 2014-7-14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扩展标识应用范围。省局在《关于统一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曾规定,有关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区办税服务厅。现根据总局要求,将内外部标识建设标准拓展至系统全部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 二、统一规范背景墙设置。要结合全省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设置标准,统一采用“税徽+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的样式,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与省局《通知》要求一致。对于整体进入当地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场所,可按照政务中心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是否设置背景墙。 三、严格落实规范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紧落实此项工作。省局将把统一规范工作纳入标准化办税服务厅建设考核内容。要以市局为单位统一开展标识规范工作,广德、宿松县局自行组织落实。各地纳税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落实工作。凡办税服务场所标识、背景墙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一律严格按照标准和时限改造落实到位。合肥市局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余市局,广德、宿松县局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各地在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中出现问题及时反馈省局(纳税服务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