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成为企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一种重要方式。合伙企业自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在涉及纳税义务人、纳税时间和适用税率上,容易陷入政策理解误区,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误区一: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免税 2023年,A公司从投资的B合伙企业分回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1690万元。A公司认为,该笔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690万元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税务机关联系A公司财务人员,告知其错误享受税收优惠,应更正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案例中,A公司从B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收益,不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实际中,不少财务人员因忽视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混淆了居民企业之间、合伙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从而错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误区二:不分配利润就不申报纳税 D公司作为C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份额占比30%。2023年,C合伙企业实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000万元,但未做出分配决定。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D公司在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未将C合伙企业当年的留存所得(利润)按规定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要求D公司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申报所得600万元,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也就是说,法人合伙人D公司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将2000×30%=600(万元)计入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具体申报时,D公司应在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栏次“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时,账载金额中填入0元,税收金额中填入600万元,纳税调增600万元。笔者提示,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合伙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就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合伙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三:用亏损抵减盈利 法人合伙人F公司持有E合伙企业50%的份额。2023年,E合伙企业亏损1020万元,F公司按其享有的份额将E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510万元,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经税务机关辅导,F公司更正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0万元,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本案中,法人合伙人F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E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F公司的盈利,且不能确认为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E合伙企业的亏损允许用其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务中,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深受资本市场青睐,由于合伙企业独有的特殊性,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厘清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差异,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9月13日 版次:07 作者:吴冰瑜 融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