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24
摘要:对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引

  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家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14]7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作如下操作指引: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一)对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员范围

  1.失业登记有效且失业登记时间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4.毕业年度离校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人员到创业项目注册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下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低保证明;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已离校的提供毕业证。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对象范围、就业失业状态、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印章,一份交申请人作为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政策的材料,一份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不符合条件意见书,退回申请材料。

  (三)税务部门备案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可申领此证人员)、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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