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取得“抬头不全”的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如前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税务机关会引用该条款,对“抬头不全”的发票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甚至专门发文《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填开发票必须填写收付款方单位全称的规定,为了解决因纳税人单位全称较长给填开使用发票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全称较长的纳税人,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可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单位全称超过30个字的纳税人,可以使用10个字以上、30个字以内(均含本数)的规范性简称。 二、纳税人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前,必须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向社会发布纳税人单位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其公告的纳税人单位规范性简称视同全称。 三、凡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公告使用规范性简称的纳税人单位,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发票上填写的单位规范性简称合法有效。 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可谓“奇文共赏之”! 笔者以为,总局的这种规定失之严苛,且在一个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文件,规定这种重大税政问题,也不严肃。笔者检查的一个地方性银行,如果严格按照此规定处理,哇塞!几个亿的费用不用扣了!能执行么?敢执行么? 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企业仍可以按照上述第(一)项问题,从3个方面进行申诉,认为最终能够申诉下来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问题(四)《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税前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第3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已经作废。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问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军队收费票据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问题(五)《青岛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青地税二函〔2014〕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监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与部队有关单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部队有关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分析:由上可以看出,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创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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