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类合法税前扣税凭据的合理把握

来源:张伟 作者:张伟 人气: 时间:2014-11-11
摘要:  关于所得税扣税凭据这个问题,实务中争议很大。主流观点认为:这里的合法凭据一般是指发票,但也不尽然。税务一般把握,当上游收款一方需要缴纳流转税时,这里的合法凭据必须是发票...

  问题(六)接受投资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发票在税前扣除折旧?

  如前所述,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关键看上游企业对该业务是否有缴纳流转税的义务。如果有,则需要发票,否则不需要。因此,接受投资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发票,要看投资方以不动产作价投资,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被投资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被投资方无需以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该问题要注意两项问题:

  一是虽然总局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广东省的粤地税函〔2007〕703号文件答复佛山地税局,明确指出:接受房地产投资无需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二是接受投资的不动产要以评估报告和投资合同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但是评估报告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例如:在股权收购中,股权溢价会以评估报告的形式显示出,但是企业不能做账:借记:资产,贷记:资本公积。从而垫高资产的计税基础。

  问题(七)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仍然按照上游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作为标准来判断,分为四种情形:

  案例1: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收购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M公司,但最终A公司放弃收购,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给B公司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做账: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分析:股权转让本身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B公司收到因股权转让而派生出来的违约金也不在缴纳营业税的范围,所以A公司无需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据。

  案例2: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因为B公司未如期付款,A公司收取了100万元违约金,最终购销交易取消。B公司做账: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分析:因为购销交易最终没有完成,因此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记住:价外、价外,有价才有外!既然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那么B公司的支出无需发票。

  案例3: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因为A公司未如期交货,B公司收取了100万元违约金,最终购销交易完成。A公司做账: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分析:B公司在交易中属于接受货物一方,虽然最终购销交易完成,其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所以不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当然有一种观点认为,要视同返利,由B公司出具红票扣减收入。

  案例4:A公司销售货物,因为B公司未如期付款,A公司收取违约金100万元,最终交易完成。

  分析:A公司销售货物并收取违约金,属于典型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因此B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违约金,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问题(八)房地产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发票?

  根据前述原则来判断,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目前未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无需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问题(九)老板在国外考察业务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这个问题,纯属瞎掰,老板住国外的酒店,那能取得境内的营业税发票,境外的酒店可没有在中国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因此无需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可是这样的税务机关,笔者就见过两次,非说企业在境外的消费没有发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十)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是个争议问题,请继续关注下面《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再探析》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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