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2012]21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31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21号        2012-12-31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对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税屋附件:

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对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特制定本细则。

  税款第一步代扣代缴

  (一)分红除权日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款。

  借:应收股利 (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25%*2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益) (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25%*20%)

  (二)股息红利到账

  借: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 (实收股利)

  贷:应收股利 (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25%*20%)

  投资收益(股利收益) (轧差)

  税款第二步代扣代缴

  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托管银行从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一)计提应缴税款

  转让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根据中登公司按投资者实际持股期限计算的应缴税额,计提应缴税款。

  贷:证券清算款 (应缴税款)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益) (应缴税款[红字])

  (二)税款扣收

  托管行向中登公司发送扣收税款确认结果的次一交易日(即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中登公司完成税款扣收。

  借:证券清算款 (实际扣收税款)

  贷: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 (实际扣收税款)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2年12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