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承案例1:王某、张某同为C公司员工,2009年1月C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授予王某股票期权20000股,授予价5元/股,并约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王某可以行权。2009年6月10日王某以授予价购买股票20000股,当天股票收盘价为10元/股。2009年1月1日C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授予公司高管限制性股票,并于当天按每股10元的价格授予张某2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收到股款100000元,当天股票收盘价为15元/股。根据计划规定,自授予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内分两批解锁,第一批为2010年6月1日,解锁40%,第二批为2011年6月1日,解锁剩余的60%.2010年6月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元/股,经考核符合解锁条件,对张某股票实行解禁。2011年6月1日,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根据惩罚性措施向张某回购该部分股票注销,并返还购股款50000元。 分析王某、张某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2.2010年6月1日张某解禁第一批股票时应纳税所得额:[(30+15)÷2-10]×20000×40%=10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25%-1005)×12=12940元。 3.2011年6月1日张某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股票被公司收回并返还了股款,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之四——分红处置 对于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还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投资者为个人的相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另: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例:E公司(居民企业)拥有F上市公司4000万股股票(股票面值为1元/股,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赵某拥有F上市公司1000万股股票。2010年度F公司年报披露:总股本为5000万元,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2011年5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和公积转增资本的预案:10转1派2,即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股,合计500万元,现金每10股分红2元,合计1000万元。 分析E公司和赵某分红所得的税务处理: 2.F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E公司获得现金4000/10×2=800万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的免税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赵某获得现金1000/10×2=2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50%=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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