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1)甲方(我公司)自行购进艺术品后,销售给乙方(购买人)并支付价款给甲方(假设10万元)。 (2)乙方再将艺术品委托甲方继续托管,托管期间,艺术品可能增值,甲乙双方预判该艺术品的增值金(2万元)。 (3)托管期间,甲方要定期向乙方支付预判的增值金。托管期满乙方向甲方支付托管期间的托管费。(按交易价10万元×1%=1000元) (4)托管期间,若选择委托甲方出售该艺术品,对高于预判增值金部分甲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卖13万元,增值1万元×30%即3000元) (5)托管期满,艺术品未出售,并且乙方未按阶段收取甲方预判增值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预判增值金后的价格回购(即12万元),甲方不得拒绝。 (6)在托管期间,若乙方已按阶段收取甲方的预判金时,则托管期满甲方应按照成交价(10万元)回购该艺术品。 对于上述业务模式,请问: (2)合同中我公司收到乙方价款10万元,是做销售还是做暂借款处理? (3)我公司向乙方支付的预判增值金是否做暂借款的利息成本? (4)乙方向我公司支付的托管费,我公司是否需要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5)在出售艺术品时,对于高于预判增值金部分我公司收取的佣金是否需要记入收入并开具发票? (6)我公司以10万或12万回购艺术品时,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7)我公司对上述业务模式目前涉及的账务处理较为繁琐,有什么较好的方案设计吗? 解 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条款失效]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根据贵公司目前签订的合同条款,你公司收到乙方10万元,应作为销售处理。 (3)贵公司向乙方支付的预判增值金只能暂作往来款处理,将来乙方委托你公司对外销售,应由乙方给最终买家开具发票,你公司代收销售款后先冲减已预付的预判增值金,剩余款项再扣除你公司应得的托管费、佣金后,支付给乙方。 (4)贵公司取得的托管费应向乙方出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托管费收入应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5)是的。贵公司收取的佣金需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向乙方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6)贵公司回购艺术品时,应作为购进处理,乙方应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7)对于贵公司的业务需求建议设计业务模式如下: 当乙方向你公司购买艺术品,你公司作预收账款处理,乙方实际提货时,你公司结转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如果乙方找到买家,则你公司与乙方原购销合同废止,你公司退还预收账款,并由你公司将艺术品直接销售给乙方指定的买家,你公司取得的价差,一部分以佣金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就取得的佣金向你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对于佣金部分你公司作销售费用处理,你公司取得的价款扣除支付给乙方佣金后的差额,即为你公司收益。 另请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你公司支付乙方的佣金,需按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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