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计量原则的规定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的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的总收入采用名义金额计量。而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应用新的收入准则时,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一个难点,本文欲举例对此问题作一说明。
一、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1:某公司于20×7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该应收款项的收取时间较长,相当于对客户提供信贷,具有融资性质,应按800万元确认收入,合同价格1000万元与800万元的差额应当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5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根据1元年金现值系数表,该公司计算得出年金200万元、期数5年、现值800万元的折现率为7.93%,即为该笔应收款项的实际利率。该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后的差额,即为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7.93%的乘积即为当期应冲减的财务费用,其计算过程见表格。(见附件) 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相关账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1)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 2000000 (2)第1年末 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000 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000 贷:财务费用 634000 (3)第2-4年的账务处理略。 (4)第5年末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8000 贷:财务费用 148000 二、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根据新收入准则,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例2:某公司7月1日售出2000件商品,单位售价250万元,单位成本200万元,增值税发票已开出。协议约定,购货方应于8月1日前付款,12月31日前有权退货,即该公司销货附有退回条件,该公司根据经验,估计退货率为20%。假定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可冲减增值税额,该公司可以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则会计处理如下: (1)7月1日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2)同时按估计退货率20%确认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 根据新收入准则,此笔账务处理按估计退货率20%计算出应冲减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数额,其差额暂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由于此时没有发生真正的销售退回业务,因此,不能冲减增值税额。 (3)假设8月1日收到全部货款 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0 (4)若12月31日前退回400件商品(退货率为20%) 借: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由于在销售时已将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冲减了“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所以,此时作上述账务处理即可。 (5)假如12月31日前退回460件商品(退货率超过20%),应冲减超过估计退货率部分60件商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 9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50 主营业务收入 15000(115000-100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2000(92000-80000) 银行存款 134550 (6)假如12月31日前退回320件(退货率低于20%),应将以前多冲减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转回 借:库存商品 6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主营业务成本 16000(80000-64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100000-80000) 例3:承例2。若该公司无法根据经验估计退货率,假定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可冲减增值税额,则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7月1日发出商品 借:应收账款 8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发出商品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2)8月1日收到全部货款 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应收账款 85000 预收账款 500000 由于此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所以将销售款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3)若12月31日前没有退货 借:预收账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发出商品 400000 (4)若12月31日前退货500件 借:预收账款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5000 银行存款 146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库存商品 100000 贷:发出商品 400000 三、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例4:某公司于2月1日向某企业销售商品,售价为75万元,增值税12.75万元,成本为63万元,按合同规定,该公司应于7月31日以78.6万元购回该批商品,该业务属于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则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月1日向某企业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877500 贷:库存商品 6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应付账款 120000 (2)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6000[(786000-750000)÷6] 贷:应付账款 6000 (3)7月31日购回商品 借:库存商品 78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3620 贷:银行存款 919620 借:应付账款 150000 财务费用 6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786000-630000) 四、售后租回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 例5:某公司于5月1日向某企业销售商品,售价为150万元,增值税25.5万元,成本为138万元,按合同规定,该公司销售该商品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该商品,租金每月1.36万元,租期一年,则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向某企业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1755000 贷:库存商品 13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其他应付款 120000 (2)租入该商品每月支付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 13600 贷:银行存款 13600 同时分摊该商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借:其他应付款 10000 贷:管理费用 10000 五、应用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短期内推迟了部分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特别是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由于收款期较长(比如,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对收入须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计量,从而减少了当期损益和权益。但是从长期看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和权益状况,但改变企业的收入结构,减少了销售商品的收入,增加了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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