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境内企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合同约定远期收汇,税务局已经办理退税,后因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境外购买方违约,付款期限届满但货款分文未付,该笔已退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因境外企业违约,境内企业到期仍然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该笔已退税款税务局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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