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汽车客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2016-06-05 自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汽车客运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职责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转至国税部门负责。为做好汽车客运发票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汽车客运发票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启用,未使用完的原公路汽车客票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逾期未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用票单位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在汽车客运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新版汽车客运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1、山东省汽车客运发票(汽车客运发票机打平推二联)适用于山东省内汽车客运站微机售票、网络计算机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及网络代售点等使用的客运发票。规格为185MM*63.5MM。 2、山东省汽车客运补充发票(汽车客运补充发票一联和二联)适用于班车客运途中和各等级汽车客运站等使用的客运发票。汽车客运补充发票一联,票面字体分为黑色和棕色两种,企业可根据管理需求自行选择。规格为50MM*187MM、73MM*187MM。 3、山东省汽车客运定额发票(汽车客运定额发票二联)适用于不具备微机售票条件的各等级汽车客运站及流水发车等使用的客运发票。规格:125MM*60MM。 4、山东省汽车客运发票(汽车客运发票机打平推一联)适用于安装车载售票机售票及便携式售票设备等使用的客运发票。规格75MM*101.6MM。 5、山东省汽车客运包车发票(汽车客运包车发票机打平推二联;汽车客运包车发票二联)适用于开展客运包车业务等使用的客运发票。规格185MM*63.5MM、75MM*255MM。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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