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其自产锅炉销售同时提供的安装业务收入,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件)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对此政策适用问题,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上述锅炉安装劳务收入不能按照117号文件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应按该文件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11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工作中,锅炉的安装、改造资质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按照建设部的口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含市政、城市公共交通、城市水务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等)、房地产等部门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显然,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对自产锅炉销售同时提供的安装业务收入,不能按照117号文件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应按117号文件及相关税法规定,按混合销售处理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理,对自产锅炉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分配、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对其中涉及同时提供安装业务的,该安装业务收入也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117号文件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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