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04-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6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300%为15795元。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5795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6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80元,3倍为189540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7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89540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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