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9-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三、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可以到国税机关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如未领取一照一码证照的则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无需提供本资料)办理,税务代理人需提供税务代理合同(协议),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推行实名办税的时间安排 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的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仍可办理涉税事项。 自2018年5月1日起,国税机关仅受理实名认证通过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 六、其他事项 (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比对、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身份认证。 (二)纳税人登记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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