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会计甲的微信消息弹了出来。 “凡人老师,有一个企业因业务需要,找某外国公司(未在国内设立机构、场所)在境外某杂志上做广告,公司支付给外国公司的广告费要不要扣缴增值税啊?” “你认为呢?” “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所以免缴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中,也规定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小会计甲很得意。 “是吗?这明明是一个企业购买境外广告服务的活动,能适用企业销售境外广告服务的规定?你确定这是免征增值税而不是不征增值税?” “啊?!……” “2017年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只有当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不在境内时,就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境外企业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收入不征税,怎么判定啊?” “很简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就有明确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该企业购买的广告服务,销售人是境外公司,广告地点在境外杂志上,当然不是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行为,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和不征增值税虽然结果都是不纳税,两者可不能混为一谈哦。” “是这样啊……。那企业所得税呢?境外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某公司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广告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吧。” “你确定?” - “恩!这是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哦,当然要缴企业所得税。” “我们先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非居民企业’是怎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该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某企业购买广告服务的销售方——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以判定该境外公司是不是‘非居民企业’,只需要判定有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就是啊,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判定,需要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某企业付给境外公司的广告服务费,钱是国内企业给出去的,就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所得是不是境内,不是单纯的看付款人是谁的,而是需要依法进行判定的。你看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是什么?” “我看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对!无境内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判定,需要判定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该境外公司境内无机构、场所,其取得的广告收入,虽然支付方某企业是境内企业,但其广告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的规定,不是境外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来是这样啊……,那如果这个境外公司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呢?” “这个问题问得好!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是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但是即便是‘非居民企业’,该笔业务也不一定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广告收入是境外公司直接收取的、且与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联系的,仍然不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就需要依法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了。” “哦,我明白了。” “就是这样,税法很简单,遇到具体问题适用税法的时候,只需将相关法规条款联系起来综合使用就行了。” “知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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