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07-05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业务专用章样式见附件),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有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各区局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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