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悉】艺人工作室核定征收方式或将终结

来源:君合律师税务所 作者:金妮 人气: 时间:2018-07-20
摘要:随着某星涉税事件的不断发酵,影视行业的涉税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三个通知 ,要求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其实,艺人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早已是业内皆知的秘密,究其缘由除了可以享受地区税收优惠/财政返还外

随着某星涉税事件的不断发酵,影视行业的涉税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三个通知 ,要求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其实,艺人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早已是业内皆知的“秘密”,究其缘由除了可以享受地区税收优惠/财政返还外,令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利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漏洞”。

一、征收方式的适用

之所以称核定征收为“漏洞”是因为笔者以为当前核定征收方式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须知,营改增后工作室为了便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之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有纳税人承诺会计核算健全的内容)。此处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然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仅限于: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上述三种情况。

由此可见,针对上述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的工作室,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显然欠妥。如果说1994年分税制改革,国地税分税种征管是造成上述处理不一致问题的根源。那么借此次国地税合并之机,“纠正”上述问题就成为了可能。

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此外,笔者以为当前较低的应税所得率 也是直接导致艺人虽为高收入人群但实际税负率却普遍低的根源。现行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征管文件大多出于2000年前后,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的收入及利润水平有限,较低的应税所得率符合国情。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高收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科学、审慎。

其实早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中就有“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的要求。笔者以为,核定征收方式作为查账征收的有益“补充”,“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科学、合理。

故而,一定程度上调高艺人工作室的应税所得率,有利于“倒逼”影视行业纳税人“选择”查账征收,进而实现《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中关于“帮助和督促影视行业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的要求。

由此,笔者推断依法确定影视行业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适当调整应税所得率,逐步取消艺人工作室核定征收方式恐为大势所趋,影视行业税收征管或将迎来历史性变革,建议相关人士未雨绸缪,及时调整应对方案。

特别申明:文章只是律师本人的意见,不代表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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