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2019年)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李欣 人气: 时间:2019-01-02
摘要: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原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凡人以为,学习应用好新政策,需要注意五个方面的要点:

要点1:佣金收入是劳务报酬所得

财税〔2018〕164号沿用了原政策的所得项目认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居民个人从事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在支付所得的同时预扣预缴。

要点2: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要点3:收入额需要扣除附征税费和展业成本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营改增后,《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了个人从事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取得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并对其开具发票的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地方税费和附加,以及展业成本,准予扣除。新政中,原样保留了原政策的确认原则,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收入,扣除附加税费及展业成本后,并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要点4:展业成本计算方式的两个变化

一是比例由40%下调到25%。《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财税〔2018〕164号文中修订了展业成本比例,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二是计算方法更加简洁。2016年45号公告规定,展业成本的计算依据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而财税〔2018〕164号文修订为“收入额”,即“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因此: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要点5: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

累计预扣法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采取的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以居民个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不适用该方法预扣预缴税额,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同时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其公式为: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财税〔2018〕164号文打破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方法预扣预缴税款,而不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比例加成预扣法。按照规定,累计预扣法可以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余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不再预扣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小李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3月,分别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10300元,20600元,1545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附加税费征收率为12%(7%+3%+2%)。保险公司该如何预扣预缴小李的个人所得税。

一月份:

代征增值税=10300÷(1+3%)×3%=300元

代征附加税费=300×12%=36元

展业成本=(10300-300)×(1-20%)×25%=2000元

计税收入额=(10300-300)×(1-20%)-2000-36=5964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额=(5964-5000)×3%=28.92元

二月份:

应征增值税=20600÷(1+3%)×3%=600元

应征附加税费=600×12%=72元

展业成本=(20600-600)×(1-20%)×25%=4000元

计税收入额=(20600-600)×(1-20%)-4000-72=11928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5964+11928)-2×5000)×3%-28.92=207.84元

三月份:

应征增值税=15450÷(1+3%)×3%=450元

应征附加税费=450×12%=54元

展业成本=(15450-450)×(1-20%)×25%=3000元

计税收入额=(15450-450)×(1-20%)-3000-54=8946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5964+11928+8946)-3×5000)×3%-28.92-207.84=118.38元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中,明确了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但却没有界定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按月取得“劳务报酬”应税销售额,是否适用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只是在2016年营改增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辅导时强调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一直未能明确发文,建议总局应尽快明确相关事项,规范征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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