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财税政[2000]36号 2000-08-07 税屋提示——依据闽财税[2009]8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补充通知第二条、转发文件的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3]49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报表启用和报送时间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征管报表)从2003年起启用新的年度报表,为一年一报。报送时间为每年年度终了后25天内上报。 二、[条款废止]报表报送单位征管报表由各分局向市局(征管处)报送,报表内容涉及分局内部多个部门业务的,由相关部门协办,征管科(审理科)统一报送。 三、报表报送其他要求 (一)各分局报送征管报表通过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上报,同时报送纸质文件。 (二)各分局在上报征管报表的同时要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文字说明是对各报表进行综合分析,说明变化的原因。 (三)各分局报送征管报表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填写上报,不涉及本分局征管范围的报表不用报送。其中,登记分局报送表一,征管分局报送表二至表六-2,检查分局(含稽查局)报送表二至表四。 (四)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市局要求,报表中数据的采集要准确,不能敷衍了事。要把征管报表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征管基础工作来抓,以促进我局的税收征管工作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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