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及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国税函[2004]253号 2004-09-29 税屋提示——依据黑国税函[2009]3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税发[1997]030号)第五条补充修改如下: 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二、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身份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代码证;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担保书; 五、企业有关帐簿及年度财务决算表; 六、财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七、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一)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明; (二)企业租赁房产应提供出租方房产证明及租赁双方签订的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或者房屋租赁营业执照及场地租赁协议以及证明。 八、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九、验资报告(若有实物投资企业应提供投资方或销售方开具的发票); 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十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许可证明。 上述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留存。 各市地局及县区局不得擅自增减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各项资料及证件的内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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