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1]2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1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一、会计科目 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 在“801工程结算”科目下增设“营业税”明细科目。 按应收工程价款收入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借(减)记“工程结算--营业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二、会计报表 在“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的“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中:未交车船使用税”(86-3行)项下增设“未交营业税”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营业税。 财政部 1987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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