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169号 1997-7-13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金融保险企业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满2年的放款,企业除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纳入当期损益外,并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其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逾期满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只对其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征营业税;对其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收利息,不计征营业税。 上述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 二、对农村、城市信用社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征税问题,仍应按省局粤地税发[1997]80号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附件:财商字[1997]51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