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5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385号 2019-05-20 市住房和建设局: 李笑竹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建筑行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建议》(第20190250号)收悉。其中,“建议政府对建立自有产业工人队伍的建筑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如研究调整税收政策,适当减免的税收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提议与我局职能相关,我局高度重视李委员的提案,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我局认为,李笑竹委员提出加强建筑行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提议对提高建筑业发展水平具有现实意义,但目前税法对建筑行业并无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理解,我局对建筑行业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实行难点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 将批发零售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等现行10%的税率降到9%,同时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部分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地方权限内的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带动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四)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建筑企业可享受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可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二、《建议》部分政策建议实行的难点 李笑竹委员在《提案》中提出建议政府对建立自有产业工人队伍的建筑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扶持的建议,由于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无法直接先行先试。但对相关建议,我局会通过正常途径向上反映,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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