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销售房屋之前,先销售VIP卡给客户,每张售价200元,在购房时冲抵房款并享受3个点的折扣,对于VIP卡的收入我公司帐务按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相关税金及附加,我公司对于这种收入的税务处理对吗?
答:对贵公司销售的VIP卡收入,从性质分析来看,贵公司销售VIP卡后,持卡人在购房时凭此卡冲抵房款并享受3个点的折扣,应属于预收房款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如果销售的VIP卡等同于定金性质,收取后不能退回,应在收取后,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具体办理程序建议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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