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浦东新区和其他城镇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42号 1998-06-18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和本市补充意见第一条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浦东新区按原属于黄浦、南市、杨浦地区作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经过几年的开发和建设,原划定区划范围的道路、河流等地界已消失无存,城区范围不断向外延伸。因此,对浦东新区按内环线之内的地区作为开征范围,其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除城镇和高桥工业区之外)暂不列入开征范围。 二、有关去和各县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城镇,一般是按1986年划定开征范围的。近十多年以来这些城镇的建设范围扩展较大,应按建成区作为开征范围,具体城镇建成区可由区县税务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确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征,因此,本通知自征收本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起开始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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