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仙桃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125号 2000-03-29 仙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给省地方税务局的函》(仙政函[2000]39号)收悉。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7]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城区一等土地由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调整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二、城区二等土地由每平方米年税额2无调整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城区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不变,每平方年税额1.2元。 四、建制镇土地由每平方米年税额0.8元调整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五、城区和建制镇居民使用的土地税额标准不变,城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建制镇每平方米年税额0.8元。以上调整从2001年1月1日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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