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内外资单位在申办税务登记时应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稽[2001]62号 2001-07-1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户管核准制度,加强对内外资单位的统一管理,经研究,自2001年8月1日起,内外资单位在申请税务登记时应先办理户管核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内外资单位范围所有新办或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关系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资单位(以下简称内外资单位),均属税收户管核准范围。私营企业(仅指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暂不列入税收户管核准受理范围。 二、税收户管核准的受理机构及主要职责市局授权和委托税务登记受理处负责受理全市内外资单位的税收户管核准工作。受理处的主要职责是:按市局关于内外资单位的税收户管分工原则和规定,核准内外资单位的户管,核发“税收户管核准单”制定户管核准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市局报告户管核准的工作情况。 三、税收户管核准的具体手续凡新办或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关系的内外资单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申报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受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当天或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发给“税收户管核准单”。“税收户管核准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留存;一份由内外资单位交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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