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1997]9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展业人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12
摘要:各类保险机构按规定聘用的展业(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20%-30%的费用后,按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所得税。具体费用扣除比例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展业人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陕地税发[1997]96号            1997-06-12

  税屋提示——依据陕地税发[2007]9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了解,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保险机构,为推动人寿保险业务的开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聘用了部分人寿保险展业(营销)业务人员,其佣金按其营销人寿保险份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经调查,展业人员在人寿保险营销活动中,自己要支付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宣传资料费、保单工本费等必要的费用。对这部分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各类保险机构按规定聘用的展业(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20%-30%的费用后,按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所得税。具体费用扣除比例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展业(营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佣金单位按月代扣.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065号文件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执行。

  三、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对各类保险机构(公司)人寿保险展业人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比例,加强源泉扣缴和管理。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