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0]6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建立约谈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28
摘要:询问纳税人近期的纳税情况,如询问外籍人员境内、外收入金额,境内、外收入明细,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和生活水平指数等;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建立约谈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0]64号      2000-03-28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经济工作的开展,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目前,常住我市的外籍人员已达5000人左右。据统计,1999年在青外籍纳税人员2000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余万元,占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7.85%,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税收增长点。在青的大多数外籍个人能够遵守中国税法并履行纳税义务,但也确有少部分外籍人员,利用其收入渠道多,工作流动性强等特点,采取隐匿或少报收入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为此,市局去年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外籍人员进行了约谈,共询问16人次。经过约谈,在限改时间内,其中,有11人补税80余万元,初见成效。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外籍人员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地税局有关文件规定,市局研究决定,在去年成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实行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各单位建立由涉外科或相应管理科室牵头,其他相关职能科室配合的运行机制,负责开展此项工作。

  二、基本程序

  (一)由各单位涉外管理科或相应科室经过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后,确立谈话对象;

  (二)经分管局长批准,由涉外管理科或相应科室组成两人以上(含两人)的检查小组,对确定谈话对象的外籍人员发放《询问外籍纳税人通知书》(附件1),进行约谈;

  (三)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和外籍纳税人的约谈,应根据有关约谈内容进行,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询问,并在《询问外籍纳税人约谈记录》(附件2)上签字;

  (四)经分管局长批准,由税务检查人员向外籍纳税人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3)。

  (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申报的纳税资料进行认定,视情况进行税收情报交换或是做出其他税务处理。

  三、具体步骤

  (一)约谈对象的确定。按照国家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各单位在审核评税工作的基础上产生具体约谈对象。

  1.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的;

  2.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数字计算有误,费用扣除不正确,适用税目、税率不正确的;

  3.外籍人员在华居住时间有效证明材料不真实,居住时间计算不正确的;

  4.外籍个人申报的应税所得额不完整,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其他地方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全部计入应税所得额的;

  5.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收入与同行业工资薪金平均水平存在重大差异,无合理解释的;

  6.本期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和上年同期纳税额相比存在异常变动,无合理解释的;

  7.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询问的;

  (二)约谈的具体内容

  1.根据以上确定的7种情况,告知外籍人员申报不实;

  2.询问纳税人近期的纳税情况,如询问外籍人员境内、外收入金额,境内、外收入明细,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和生活水平指数等;

  3.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

  4.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具体规定;

  5.告知纳税人要重新申报,对重新申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分析仍存在不实行为的外籍人员,将进行税务稽查或依据双边税收协定进行情报交换;

  (三)责令限期改正,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四)约谈后的信息反馈。由分局征收科将受理的外籍人员重新申报资料送涉外管理科或相应科室,由涉外管理科或相应科室进行分析认定,视情况提交市局进行情报交换或是做出其他税务处理(如再次进行谈话或进行税务处罚等)。

  四、几点要求

  开展对申报不实外籍人员的约谈制度,是我市在开展涉外税收管理方面采取的新举措,由于涉及外籍人员,此项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中,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工作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扎实慎重,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防止简单化和随意性;三是对发现的偷逃税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税款入库,对确实难以处理或须市局协调解决的,要及时向市局汇报(另各单位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于7月10日前书面报市局四处)。

  附件:1-3汇总

  1.询问外籍纳税人通知书;

  2.询问外籍纳税人约谈记录;

  3.限期改正通知书。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