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1998]27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08
摘要:你局《关于出口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的请示》(穗国税发[1998]278号)悉。经研究,省局同意对按17%征税的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为9%,并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8]272号     1998-07-08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出口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的请示》(穗国税发[1998]278号)悉。经研究,省局同意对按17%征税的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为9%,并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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