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等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5]157号 1995-08-01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税发[1994]15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由税务机关先征收再直接退还)的民政企业、学校办企业、国有森工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亦同时退还。退还办法是:企业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底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凭当期城市维护建设税缴款书、增值税收入退还书审批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并由税务机关直接退还增值税的,均按上述办法执行。 二、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1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税务机关按率征收,财政部门返还)政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列入返还范围。 三、其它企业因困难或政策等原因由各级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不列入返还范围。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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