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5]97号 1995-02-1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新税制和征管法的实施,以及进行的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报告表》已不能适应税收检查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原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将新的表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税收检查情况报告表》等四种报表均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有关事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报送时间:四种报表均为季报,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市局,并附简要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 三、填报要求:为保证报表报送及时,内容准确。各单位要认真填报,严格审查,市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汇审,并结合报表汇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附件: 1、《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一)(略) 2、《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二)(略) 3、《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表(三)(略) 4、《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报告表》表(四)(略) 5、填表说明(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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