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6]23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稽查环节对停业、注销、非正常业户检查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30
摘要:明确责任、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交由稽查部门在税务停业、注销和非正常户处理过程中应负的职责,明确责任范围和传递流程。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稽查环节对停业、注销、非正常业户检查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230号        2006-05-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停业、注销和非正常户处理是国家法律赋予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利和工作职责,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对此类业务的处理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实际执行情况看,一些业户不是基于经营实际,而是出于掩盖涉税违法事实,逃避税务机关监管,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骗取主管税务机关停业和注销登记,甚至直接走逃,导致事后发现大量涉税违法问题。此类现象的出现,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同时也暴露出主管税务机关在登记、发票、征收、稽查等环节核实、认定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稽查部门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对检查认定工作负有重要的责任。

  随着总局和省局对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稽查环节在税务停业、注销和非正常户处理过程中的检查、核实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少数不法业户利用政策规定和管理捅洞逃避监管的恶劣行为,减少和避免工作中不应有的失误,对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责任、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交由稽查部门在税务停业、注销和非正常户处理过程中应负的职责,明确责任范围和传递流程。

  二、对停业和注销业户审核中有举报、协查、在查案件或其他涉税问题的,各级稽查部门一律不得签署同意意见;发票、征收环节未提供相应清税、清票资料和意见的一律不得接受登记部门传递的《停业登记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在登记、发票、征收等环节全部通过后,稽查环节必须对业户进行全面检查,问题较大者至少上溯检查三年,确认无涉税问题后方可签署意见;检查一律按照《停业、注销业户稽查报告书》的形式提交结果,除重大涉税问题需要立案检查的,不得使用正式稽查文书。

  四、《停业、注销业户稽查报告书》由各级稽查局自制,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和稽查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传递;检查未结束或涉税问题未结清的业户一律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五、对非正常户认定过程中,税务登记部门未要求稽查部门核查业户的,不得签署意见;要求核查的须经过认真检查后方可提供《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具结检查报告。

  六、凡各级稽查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又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严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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