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96号 1997-02-20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京财工[1996]2323号)转发给你们,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请与市局京地税企[1996]54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补充规定》中的第三条中有关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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