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邮政管理局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一[1999]103号 1999-02-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做好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群众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委托市邮政管理局各支局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市邮政管理局各支局各邮电局在1999年3月1日至31日代收代缴零散纳税人的自行车车船使用税。 二、征收税额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收取纳税标志工本费0.50元,每辆共收取4.50元,纳税后每辆车核发一枚纳税标志。 三、征收办法 市邮政管理局各支局在代收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认真查验纳税人车辆行驶证,并收缴上年完税证。在填开1999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时,须将纳税人姓名、车辆牌号、日期填写齐全。 各种票证及纳税标志由市邮政管理局各支局统一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领取;结算时也统一市邮政管理局各支局统一到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各种手续。 四、提取手续费和票证手续 严格管理票证、标志的领发、使用手续;结存要按日核对、帐实相符,及时办理结报手续,以免出现差错。 征期结束后市邮政管理局各支局结清票证后,由支局统一统计实际代收代缴的税款金额报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由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按实际代收代缴金额的8%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期前要积极与市邮政管理局各支局进行联系,开展业务辅导,搞好委托代收工作。 各市邮政管理局在征收场所要设立内容统一的明示标识,标识中要有“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代征处”字样,逐步规范代收制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1999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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