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山税稽处[2022]303号 2022-4-13 中山市实*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W) 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至2022年4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山市***)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虚开发票。 你单位2020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中山市润T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建H混凝土有限公司虚开16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发票号码*,其中正数发票84份,金额合计7615206.96元,税额合计76151.97元,价税合计7691358.93元;负数发票83份,金额合计-7515935.67元,税额合计-75159.26元,价税合计-7591094.93元。你单位已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1.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 检查人员到达“中山市*”,在该地址未发现你单位任何经营迹象,也未见到你单位任何人员,该地址正处于整体装修的状况,现场还留有该公司的门牌标示,但现场没有该公司的办公人员,没有其他物品,也未发现办公电脑。黄圃税务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将你单位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发票领用情况异常 经查询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你单位成立后短期内大量集中开票,且大量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蓝字发票销售收入,存在虚假申报、规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疑点。你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开业,于2020年5月15日至6月2日共领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69份,于2020年5月15日-6月18日向中山市建H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润T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金T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产业示范中心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累计开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27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上述正数发票114份,金额合计10585430.31元,税额合计165258.62元,价税合计10750688.93;负数发票113份,金额合计-10486159.02元,税额合计-164265.91元,价税合计-10650424.93元。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中粗沙、*非金属矿石*石子、*照明装置*路灯灯具等。未开具发票142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经查询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没有发现你单位有相应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票。 3.纳税申报异常 你单位2020年4月30日成立后,仅办理过所属期2020年4-6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附加税费和2020年4-6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应交增值税0元,应交企业所得税0元。从2020年7月(所属期)起停止申报。 4.资金结算异常 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显示,你单位登记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黄圃支行,账号:2*9。检查人员查询该存款账户银行,发现存在两大疑点:一是大宗交易未结算。银行流水明细清册显示,未收到中山市建H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润T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二是资金短暂停留。你单位在2020年5-6月期间,共计收取货款2958440元,但上述款项在你单位账户上仅作短暂停留,款项达账当日或次日即被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至广州滨*贸易有限公司(账号:*)、深圳市西*尼实业有限公司(账号:*)、天津市德*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账号:*)的账户中。 5.发票存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情况 (1)受票方中山市建H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润T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情况 上述两户受票企业直接与砂石供应商陈*个人签订河砂、碎石购销合同,并自2019年1月、2020年4月起分别陆续收到陈*供应的河砂和碎石,收到的货物均已被生产领用。检查人员已无法联系陈*,经查询你单位个税扣缴情况,查无陈*此人。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4月30日,没有与上述两户受票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协议,也没有与上述两户受票企业发生实质经营业务。 (2)受票方中山市金T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产业示范中心有限公司业务情况 中山市金T混凝土有限公司反映与你单位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收到你单位开具的蓝字和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东莞市*产业示范中心有限公司反映通过中间人洽谈采购货物,没有与你单位发生直接业务往来,没有取得你单位开具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你单位向中山市润T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建H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6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虚开发票行为。 (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2.询问笔录、购销合同、企业记账凭证等外调资料;3.银行账户资料;4.你单位领用发票明细表及开票明细表;5.你单位申报表;6.电话记录登记表、走逃(失联)企业证明;7.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截图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在没有开展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向中山市润T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建H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具的16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其中正数发票84份,金额合计7615206.96元,税额合计76151.97元,价税合计7691358.93元;负数发票83份,金额合计-7515935.67元,税额合计-75159.26元,价税合计-7591094.93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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