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4]76号 2004-2-13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市局根据各区县(市)局管辖涉外企业户数,分配其新申报表使用数量,用邮寄或车送方式发放到各区县(市)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也由市局统一印制。此两种申报表,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B类申报表,因实际使用量少,各区县(市)局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用时,根据用量前来市局领取。 各区县(市)局在使用新申报表时,要注意收集征管第一线税务干部及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新申报表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 附件:国税函[200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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