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卖旧房买新房抵扣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239号 2001-08-21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卖旧房买新房抵扣契税的请示》(沈财农字[2001]229号)收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建发[1999]1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夫妻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土地、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均拥有房屋产权。因此,新购房屋的产权人为夫妻中一方,所卖旧房的产权人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可视为同一产权人,享受抵扣政策。 二、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土地、房屋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无论买新房和卖旧房的双方产权人(限定在共有人之内)是否一致,应按买房人所占份额享受抵扣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