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4]17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承受房屋产权契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15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承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或个人独资企业承受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房屋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承受房屋产权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4]173号          2004-6-15

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承受房屋产权征免契税的函》(沈财农税[2004]22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承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或个人独资企业承受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房屋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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