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法矿务局小康煤矿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5]96号 1995-8-2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铁法矿务局小康煤矿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沈国税征字[1995]98号)收悉。关于省内油田、矿山等跨地区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由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能单独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因而无法按增值税计算办法准确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纳税地点的调整直接涉及相关地区财政体制的调整,问题重大。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重大税收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指示精神,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调整,需要省政府予以统一明确。在省政府未明确之前,我们意见,全省跨地区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暂统一确定在企业核算地,由企业汇总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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