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1]87号 2001-08-07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要求,现就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调整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61号)中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停止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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