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关于审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428号 1997-09-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批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9月10日 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工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审批工作,健全审批制度,规定如下: 一、成立审批小组 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审批,成立审批小组,刘军任组长,胡世文任副组长;组员由办公室、法规处、计财处、流转税处、涉外处、稽查处、发票处、征管处等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审批小组日常工作,由流转税处和涉外税处负责。 二、审批范围 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7]241号)规定,当年企业计划地产地销产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小组审批。 三、审批的受理 对属于市局审批范围的企业,各征收分局应按市局深国税发[1997]241号通知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审批小组审批,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 企业《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销售计划申请表》; 2. 企业上年度增值税纳税清算表; 3. 企业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情况; 4. 企业产品工艺流程说明; 5. 企业本年度计划生产的产品品种; 6. 企业产品构成和功用性能说明。 市局审批小组在收到征收分局请示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审批核定企业本年度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 四、审批的原则 市局审批小组按以下原则审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 1. 当年核定的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 2. 对通过特区内商业环节将自产产品转销特区外的部分,核定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时作相应的核减。 市局审批小组有权检查、审核、纠正分局所批准的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 五、审批程序 (一)市局流转税处、涉外税处受理征收分局的请示后,根据分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拟定初步意见,填写《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呈批表》(见附件一),提请市局审批小组研究审定。 (二)根据市局审批小组的意见,市局下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产地销企业年度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批复书》(见附件二)。 六、本规程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 一、《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呈批表》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产地销企业年度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批复书》 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呈批表 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 企业申请: 本年度产品计划一般销售额: 地产地销销售额: 本年度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计划数: 分局意见: 年 月 日 业务处室意见: 年 月 日 市局审批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产地销企业年度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批复书 深国税地字 年 号 分局: 经审核,核定________________(企业)__________年度下述产品地产地销销售比例为 %。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联征收分局第二联稽查分局 第三联业务处室留存 第四联市局办公室存档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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